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26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武器,指槍﹑砲﹑刀﹑棍及其他經核定之武器。 所稱必要之器械,指手銬﹑捕繩﹑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