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26
海關緝私艦艇﹑航空器及車輛,應於其顯明處加漆關別或其他識別標誌。但因特殊原因或緝私需要,得予以偽裝或掩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