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26
海關緝私艦艇、車輛及其人員,為執行緝私任務,得進出海岸、港區、軍運碼頭、機場等管制區及關係場所。 前項艦艇、車輛及其人員之進出及識別方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各關與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