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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9 條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12

內容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依第七條第一款辦理者,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依通關資料庫記錄核定時點,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依第七條第二款辦理者,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並適用關稅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連線申報,其適用關稅法規基準日之認定,與未連線業者發生差異時,得適用最有利於連線業者之基準日。 第一項依第七條第二款辦理者,其傳輸時間及內容,當事人得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申請證明,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不得拒絕。 連線申報及未連線申報之收單時間,得由海關另行分別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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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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