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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0 條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12

內容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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