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 6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5-01-27
被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海關得應申請人之書面申請,將被查扣物之數量及其發貨人、進口人及收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