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 3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5-01-27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應即為查扣。 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