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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第 8 條

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第 8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0-10-22

內容

進口、銷售及購買免徵關稅商品之營業人應具備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詳細記錄免徵關稅商品之種類、數量、銷售狀況及結存,以備海關查核;其進口量、銷售量或購買量明顯異常者,海關應列為清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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