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9-27
實施關稅配額,得考量國內特殊需要或依國際協定,對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其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海關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