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9-27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關稅配額;同一進口日,其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稅配額。 前項進口日,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