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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9 條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9

內容

物流中心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管控門禁。 二、辦理貨櫃(物)進儲作業。 三、點驗貨物進倉。 四、查報短裝、溢裝貨物。 五、監視貨主辦理貨物公證、抽取貨樣或看樣。 六、監視貨物重整及簡單加工。 七、登錄及核銷貨物帳。 八、加封及核銷封條。 九、辦理貨物委外檢驗、測試作業。 十、辦理貨物運往課稅區放行運出作業。 十一、辦理貨物運往保稅區加封放行運出作業。 十二、辦理出口貨櫃(物)放行運出作業。 十三、辦理廢料放行運出作業。 十四、辦理空貨櫃進出之檢查作業。 十五、辦理貨物盤點作業。 十六、辦理物流中心貨物通關及進出、儲存之電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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