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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5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內容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之機構,其辦理股務業務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配置必要之電腦設備及印鑑比對系統。 二、應具備防火、防水、防盜功能之金庫,並訂定「金庫管理辦法」確實執行。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應設置安全之庫房,並訂定「庫房管理辦法」確實執行,且配置足夠之硬體設備。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全面發行無實體股票者,其自辦股務業務之設備,適用前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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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