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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2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內容

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一、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股東會議事錄,應永久保存。 二、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三、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發作廢股票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四、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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