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4-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公司依法令或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應揭露其股東或股權相關資訊時,得提供相關資料,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編製應揭露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