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