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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1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內容

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公司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停止過戶原因及期間,通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停止過戶原因及期間變更或取消時亦同。 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或未印製股票而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者,準用前項規定應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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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