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之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告。 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