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