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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9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9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內容

股東會視訊會議分下列二種: 一、視訊輔助股東會:指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股東得選擇以實體或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二、視訊股東會:指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僅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且未經章程載明得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者,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以視訊會議方式開會者,得不受第三項應以章程載明規定之限制。 發生前項經經濟部公告之情事時,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司如有變更召集方式且已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者,得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股東會召集方式之變更。 二、公司如召開視訊股東會,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替代措施者,股東欲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先向公司提出申請,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併同寄送給股東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緊急措施。 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視訊會議時,準用本章規定,並得不受第三項經董事會決議之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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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