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23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2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內容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對於第一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應於股東會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一、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二、公司提供之視訊會議之錄音錄影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8-1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