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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6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內容

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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