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解除質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