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公司應即向有關機關辦理解任登記。 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