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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8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內容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公司應即向有關機關辦理解任登記。 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8-1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5 條(第 45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6 條(第 46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7 條(第 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