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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7 條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8.06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後修訂: 2026-02-23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規定進口快遞貨物委由報關業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時的委任方式,以及未完成委任的後果。委任應以三種方式之一完成:以書面辦理個案或長期委任;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未依規定完成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第四項並定明責任歸屬:報運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內容

進口快遞貨物委由報關業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 一、以書面辦理個案或長期委任;以書面辦理個案委任者,應由報關業者於連線申報時具結報關後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 二、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 三、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 未依前項各款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 進出口快遞貨物於報關後放行前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者,得以經報關業者簽認之委任書影本,先行代替原本;海關認有查核必要時,得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示委任書原本。 報運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常見問題 FAQ

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快遞報關,委任要怎麼完成?

依本條第一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一、以書面辦理個案或長期委任;以書面辦理個案委任者,應由報關業者於連線申報時具結報關後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二、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三、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

沒有完成委任會有什麼後果?

依本條第二項,未依前項各款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

貨物涉及虛報時責任歸誰?

依本條第四項,報運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第 25 條)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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