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8.06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後修訂: 2026-02-23
本條的處罰對象是快遞業者,個人進口人或收件人不是本條主體。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其罰則結構與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二十六條相同,反映空運與海運快遞在業者義務與罰則上的一致性。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罰則範圍: Yes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處罰對象是快遞業者。個人進口人或收件人不是本條的處罰主體。
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