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