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6-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發行人發行認股價格不受第五十三條規定限制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二、認股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三、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四、辦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理由。 五、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二)以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說明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 公司依據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