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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2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內容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發行總額。 二、發行條件。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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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0 條(第 70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3 條(第 53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