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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4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內容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發行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 二、發行總額。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四、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五、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前項第三款員工之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發放審核程序至少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第一項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二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

相關法律條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第 9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0 條(第 70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3 條(第 53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