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7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內容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且應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併同公告。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將收回或收買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相關法律條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第 9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0 條(第 70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3 條(第 53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