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