항공 특송화물 통관규정|第 17 條|통관 절차|법규|시행 중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8.06
시행일: 2026-03-01|최종 개정: 2026-02-23
本條規定進口快遞貨物委由報關業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時的委任方式,以及未完成委任的後果。委任應以三種方式之一完成:以書面辦理個案或長期委任;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未依規定完成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第四項並定明責任歸屬:報運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항공 특송화물 통관규정 제17조의 내용
依本條第一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一、以書面辦理個案或長期委任;以書面辦理個案委任者,應由報關業者於連線申報時具結報關後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二、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三、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
依本條第二項,未依前項各款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
依本條第四項,報運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