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4 條|民事|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26
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