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時,應指定國內專責機構辦理結匯申請、支付股息、繳納稅捐及資訊揭露等相關事宜。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委託發放國內股東之股息、紅利或其他收益,應以與掛牌相同之幣別給付。 依前項規定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由代辦股務機構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