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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5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內容

股票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 三、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發行目的如為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者: (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與對象及未來移轉之條件與限制。 (二)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三)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合理性。 (四)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六、股票之登錄、印製、簽證、發放、帳簿劃撥交付及其在國內買賣之交割交付方式。 七、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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