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三十六)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三十六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