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8-05-20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應由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