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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4 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8-05-20

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應由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15 條(第 15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