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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6 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8-05-20

內容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股權變動登記,並檢查有關書表帳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時,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轉知其董事或監察人將所持有之記名股票持往公司辦公處所或其指定處所接受檢查;其董事或監察人不得拒絕。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15 條(第 15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