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8-05-20

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或部分解任,致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除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補足之。 公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彙總向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有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者,應於每月十六日以前通知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並副知主管機關。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15 條(第 15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