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