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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4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內容

參加人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交割或設定質權,均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及其股東辦理轉帳作業,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