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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4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內容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業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5 條(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