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12-20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研究機構,指以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之政府機構或法人;所稱創業育成中心,指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服務管理等,以協助其進駐對象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之政府機構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