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12-20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其使用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 二、廠房不依原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空置期間逾管理局之規定。 四、其他違規使用經管理局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