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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12-20

內容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原料、物料、半製品,包括使用於生產之器具、用品。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進口供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登記者。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 一、園區事業與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 二、售與外銷廠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 三、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供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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