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0-31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得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 前項兼營貿易業務應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