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0-31
園區事業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辦理貨品輸出入之簽證、通關及儲運手續。 園區事業使用前項科學園區通關系統,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