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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0 條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0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5-07

內容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前項保稅貨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其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免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 園區事業進口或自其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貨品,經管理局核准,向海關申請於繳納稅款保證金後,得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驗、組裝測試,並應於完成後運回;其保稅貨品屬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 本條保稅貨品之進出區紀錄之管理,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至第三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1 條(第 42-1 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2 條(第 4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