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1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5-07
園區事業登記之區內營業項目包括維修者,得辦理相關產品之修理及其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或維護(以下簡稱維修產品)業務,並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及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帳冊如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