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5-07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一年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